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