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