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乱卖、违章搭建等及时进行清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