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上学、放学期间,处于交通要道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上学、放学的学生。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口或者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