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