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拖拉机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每年接受安全技术检验一次。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安全技术检验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