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拖拉机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每年接受安全技术检验一次。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安全技术检验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