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型的,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