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号牌悬挂装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隐患、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禁止拼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危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