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当用于:

(一)补贴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和更新列入市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

(二)农业机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三)农业机械试验、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信息化建设;

(四)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安全宣传教育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