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