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本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制定和公布市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