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水利等专业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经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