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以及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