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未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