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编制单位负责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等级的单位修改。修改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