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工程施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施工单位交代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而引起的问题;

(二)为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派驻现场勘察、设计人员;

(三)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原因调查,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四)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