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因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