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原有车道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降低通行费标准。通行费标准根据新增车道的工程决算、已分享通行费收入、剩余经营年限、车流状况、原有车道养护管理费用和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确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