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新增车道业主单位和现有车道业主单位为不同主体的,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双方业主单位就新增车道建设施工配合、通行费收入分成、养护责任以及管理要求等事项在施工前达成协议。新增车道后,通行费标准不得因车道增加而提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