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收费公路需要新增采用经营性收费模式的车道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新增车道的业主单位。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现有车道剩余经营年限、当前车流状况、投资估算、建设施工配合、通行费收入分成原则和养护责任等内容。其中,建设施工配合、通行费收入分成原则等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现有车道业主单位的意见。投标人的投资回报率、经营年限应当作为评标的重要组成事项。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和依法确定的新增车道业主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