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数字化建设和数字档案移交;已运行的公路应当逐步实现数字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