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数字化建设和数字档案移交;已运行的公路应当逐步实现数字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