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需要利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地下空间埋设市政基础设施管线的,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与公路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改建、扩建公路需要拆除、迁移市政基础设施管线的,管线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拆除、迁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