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服务区(站)、执法管理用房及设施、路网运行监控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生产与应急保障基地、港湾式客运停靠站等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其中,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运行公路的附属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改造完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