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村道建设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担、合理补偿的原则自行落实。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