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村道建设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担、合理补偿的原则自行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