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全省公路发展规划。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发展规划,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