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可以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一)未执行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提示风险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四)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