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