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