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实施规划和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支持政策,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统筹安排收集、运输本行政区域内规模较小、分布分散或者交通不便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交通等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废物收运管理规定并开展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