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扩大处置能力,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