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不同厂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同一厂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建立内部转运管理制度,记录转运数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