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有效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