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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有效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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