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有效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