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