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