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