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