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