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五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