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