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二十九条有效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