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