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和水库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区以及有关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