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