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乡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湿地、水库、渠道等水资源保护和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风险防控等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