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和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垃圾、危险废物。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