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出水水质负责,外排水污染物应当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