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实现城镇生活污水的全收集和全处理。

老旧城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流、收集和雨污分流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和居住小区、商业住宅、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