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古镇内禁止随意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使用与古镇风貌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

维护、修缮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应当保护历史信息,体现历史建筑的真实性,不得改变与其互相依存的自然与人文环境。

古镇内的电力、消防、通信、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