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在古镇内从事建设、维护和修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在施工过程中对文化古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文明施工;(四)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